央行历数五类金控集团7宗罪,集团运作类公司被点名

2018-11-07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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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六大乱象

  说到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企业的热情,保险业界人士一定不会陌生,自从2012年开始,保险业重新步入发展快车道,就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保险行业,大批企业家争当“巴菲特门徒”,2015年时就有200多家保险公司排队等待批筹。即便经历各种风风雨雨,直到如今,资本对于保险业的热情依然未减,只可惜,快速介入保险业的一些资本势力最终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无妄之灾。

  对于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报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金融与实体经济是共生共荣的关系。从世界范围看,非金融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投资金融领域具有普遍性,这既是金融机构补充资本的需要,也是非金融企业实现资源多元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报告》同时指出,一些实力较强、诚信守法、行为规范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促进了自身主业的发展,也促使金融机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补充了金融机构资本,有利于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但随着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步伐加速,一些问题和风险凸显,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过度投资,脱实向虚。部分非金融企业缺乏科学定位和战略规划,过度追逐金融投资回报,忽视了主营业务发展,以钱炒钱,投机获利。在金融牌照稀缺、股权转让溢价高的背景下,还有一些非金融企业单纯以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在获取资源后,通过迅速转让股权实现暴利,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虚拟化。

  野蛮扩张,无序发展。从实践看,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杠杆资金、循环注资、虚假注资等方式向金融领域扩张,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企业集团或金融集团,被称作各种“系”,体量大,业务杂,资产规模超常规扩张,利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手段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形成风险因素。

  使用负债资金投资,企业杠杆率攀升。一些企业缺乏整体的资本约束,将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委托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用来投资金融业,存在严重的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问题。这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也推高了企业杠杆率,埋下债务风险隐患。

  组织架构复杂,风险底数不清。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多家金融机构,层层控股,交叉持股,关联企业众多,组织架构复杂,公司治理弱化,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代持等手段,刻意掩饰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最终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幕后操纵企业和所控股金融机构,风险交叉传染,底数严重不清。

  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非金融企业普遍还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缺少科学合理的“防火墙”,实业与金融业之间,金融业不同机构之间存在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其中,一些企业利用实际控制地位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将所控金融机构当作融资平台,通过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进行利益输送,支持集团的快速扩张,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

  从事金融业务能力不足,投机套利严重。实业与金融业在风险特征、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一些非金融企业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追求短期高收益,违法违规经营,投机套利严重。

  金融市场乱象频出,与此同时监管制度建设却未能及时跟上。《报告》表示,近几年,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暴露,市场乱象愈演愈烈。各金融监管部门也采取措施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由于监管标准和尺度存在不一致,对股东缺乏穿透监管,对股权架构要求不严格,对资金来源缺乏严格审查,对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监管有效性不足,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风险难以有效隔离和防范。

  5类金控集团崛起造成七宗罪

  如果非金融机构只是发起设立一家金融机构,其中风险相对而言还好控制,但是如果涉及到多种牌照,形成了事实上的金控集团,则无疑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难度。近年来,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但监管缺失,可能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

  《报告》对于国内的金融控股集团类型进行了详细分类,大致可以分为金融机构投资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非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两大类。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以下5种: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3.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很显然,当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就体现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中。

  《报告》历数非金融企业投资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的“七宗罪”,其中,条条款款几乎都有所指,阅读时请务必“对号入座”:

  盲目介入金融业。部分非金融企业并不熟悉金融业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但却同时持有银行、保险、基金、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借此获取大量资金,一部分变相转为放大资本金,另一部分通过关联交易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海外扩张需要。

  虚假出资。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或者利用分业监管的缝隙,操控壳公司进行循环注资,或者借助外部融资,短短几年内总资产翻了上百倍。虚假出资情况下,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资本约束严重弱化。

  集团运作。一些企业通过集团式运作,使旗下各公司能够涉足更为广泛的领域,复杂架构也不易被外界看懂,并通过各种整合,更多地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其中不乏违法违规操作。

  隐匿架构。部分非金融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代持等手段,尽可能隐藏受益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即使存在虚假出资和不当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

  逃避监管。一些民营企业集团在海外宣称拥有金融全牌照,但由于其隐匿了所有权架构,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此类金融控股公司资金运作能力很强,在国内又得以逃避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此产生政策套利问题。

  关联交易。一些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股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获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套取巨额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急剧扩张。借助以上手段,一些企业集团已经实现了惊人的扩张速度与规模,除此之外,还利用创投、上市等实现更为快速的扩张。其中,少数企业为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向境外快速扩张,实现资产转移。从外汇资金来源看,一是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二是利用国内上市和收购兼并,套现和转移资金;三是利用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便利,进行内保外贷。

  在阅读《央行》报告所列举的金控集团的种种“罪状”的时候,你都分别想起了哪些公司?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金控集团的监管重点指向了产融结合模式下的金控公司以及互联网金控公司。

  《报告》在指出问题的同时,也给了明确的政策建议,针对非金融企业设立的金融集团,其认为亟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并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具体包括明确市场准入监管——坚持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将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不得在名称中使用 “金控”“金融控股”等字样。

  此外,还包括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设置资产负债率要求、严格股权结构管理、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集团整体风险管控、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显然,各种政策手段已经在路上,而这终将影响到各种资本势力盘踞的保险业:

  4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对金融机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

  同期,划定5家金控集团参与金控监管试点,分别为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都属于非金融企业投资设立的金控集团。

  而最新的消息显示,《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审议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