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被发监管函

2014-03-21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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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 作为衡量险企风险的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是保险业监管的重中之重。昨日,保监会因偿付能力不达标向新光海航人寿和信泰人寿连发两封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四季度末实际资本为0.45亿元,最低资本为0.4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属于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故保监会暂停了该公司新分支机构的批设。而信泰人寿收到了更“严厉”的监管函。据了解,信泰人寿2013年四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为此保监会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即信泰人寿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不过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记者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