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欲为险资松绑,时隔6年以来首次大修

2015-10-16   来源:经济导报
分享到: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意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6年后的再次“大修”。

   已公布的《征意稿》显示,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其中,除首次提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外,还在拓宽保险业务、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修改。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此次《征意稿》的主要设计思路。”15日,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导报特约评论员吕志勇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险方面,保险资金的释放和投资渠道的拓宽;寿险中,犹豫期制度的建立和年金保险业务的明确;监管方面,对诱保、误导等处罚力度的加强以及对偿付能力的要求有了法律依据等,都是此次大修的重要变化。

  释放险资活力

   导报记者注意到,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适度放松资金管制成为此次大修的首要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意稿》说明中对此定位为“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

   在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两项新规为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保驾护航。一是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适度放松资金管制方面,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的两大重要举措也成为业界关注焦点。

   现有《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显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在《征意稿》中,这一项被删除,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被取消。

   此外,《征意稿》中明确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内容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6.3535, 0.0076, 0.12%)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而目前执行的保证金制度则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此次对资本保证金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活力,提高保险公司资本效率。无论是对流动性,还是收益性都帮助很大。”吕志勇表示,事实上,对前端的放开不仅表现在保险资金上,对于保险中介的设立也予以放宽。据了解,《征意稿》指出,保险中介的创立不再需保监会批准。“准入门槛放低,但是管理并不放松。”吕志勇如是解释。

  保障消费者权益成亮点

   在业务、资金管制方面放宽之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偿付能力、违规处罚等方面的改动也成为此次大修的一大亮点。

   国务院法制办在说明中指出,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征意稿》新增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于犹豫期的设定较为自主,时间不一,仅作为约定写入合同。业内人士认为,设立最短20天的“犹豫期”将有利于减少退保纠纷和消费者投诉。而在吕志勇看来,这是契约约定上升为法律强制的重要变化。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意稿》中还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来说,《征意稿》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这一修改可谓意义深远。这是将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并将其核心机制写入其中,用以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对此,吕志勇表示,“偿二代”加入了风险资本管理,在“十二五”之初仅作为办法提出来。而在此次《征意稿》中,将其写入了法律,这意味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风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