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证券公司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即首席风险官,且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规范》指出,证券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风险指标体系;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并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指引》规范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协会要求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100%。
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净稳定资金率指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之比。可用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以确保证券公司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向协会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对于未达到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证券公司,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