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4月26日15时在北京国二招宾馆(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东楼三层中会议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医疗防控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媒体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国外新冠肺炎暴发,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大增,由于各国标准不同,我国出口非医用口罩误作医用的情况时有发生。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需要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或者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和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能否再详细介绍一下,相关部门对接下来医用口罩出口报关时有什么样的要求?谢谢。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谢谢你的提问,也谢谢你的关注。这次三部委发布的12号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我们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