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湖北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03-0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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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