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昨日出席《财经》年会时表示,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汇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创新创业的发展,一定程度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同时以其独特的产品灵活性,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丰富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总体风险可控。
李超指出,在看到我国资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的资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行业基础文化有待形成;与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相比,中国的资产管理机构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
李超表示,从近年来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以下问题仍需要给予重视:第一,法律使用混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产品不论使用何种名称,均应适用同种法律关系。但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各大类资管产品,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资金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比较大差异。第三,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投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第四,存在隐形刚性兑付。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环境,积聚了行业风险。
李超指出,上述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资管领域法律适用体现的主要是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配置自然不同,法律关系不清,风险收益归属自然不明。不同的法律适用对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程度有较大差异。在当前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同,投资者居于市场相对弱势地位的状况下,不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二是导致市场分割。同类产品按照不同的监管要求运行,造成资产管理市场分割严重。三是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刚性兑付”的预期,使得投资者只关注当期收益,忽视风险的存在,不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理性投资文化。市场对于高收益的盲目追求,反向激励金融机构将投资集中在高风险行业,不利于落实“卖者有责”。四是易引发监管套利,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部分机构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业务转移等途径,在不同属性的业务之间腾挪资产,将业务从监管较严的市场转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变相规避监管规定。五是脱实向虚,加大了实体成本。
李超表示,虽然现阶段资管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居民投资理财需求的持续提升,使得行业依然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努力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都将为资管行业带来巨大发展空间。
作者:江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