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目前的动产资产达到50万亿元至70万亿元,其中能够较为便利地用于动产担保融资的只有应收账款。在全国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的支持下,我国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额年均增长率为23%,高于实行纸质登记的机器设备担保融资12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虽是其重要资产,但在金融实践中难以作为融资担保物,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的巨大潜力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形成强烈反差。
“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动产融资担保登记体系,对于盘活企业动产资源、促进资金融通、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玉玲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目前,全世界已有近70个国家和经济体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7年也建立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我国建立动产融资担保物权登记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王玉玲表示,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登记制度是提高动产交易担保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是促进动产融资担保业务的迫切需求,是“放管服”改革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此,她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制度。
建立统一的担保物权制度。建议对现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编进行统筹修订,不再实行动产抵押、质权、留置权分章规定、公示方式具体列示的立法体例,重塑担保物权的概念,即在动产上设置担保物权时,不区
分动产担保交易形式,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只要满足担保功能的要求,设定担保物权的统称为担保物权。同时,采取反向禁止的方式对设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动产进行规定,彰显物权法担保物权民商事基本法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前瞻性,并在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一般规定中予以明确,便于融资业务创新。
统一动产融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和公示效力,分设动产担保物权的设定效力与对抗效力。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中明确:“国家对动产融资担保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确定明晰的优先权顺位,保障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建议国务院加快出台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系统,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覆盖所有动产类型和交易形式的电子登记系统,实现登记机构统一、登记标准和登记形式统一。鉴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议具体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