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转常规

2013-02-27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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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8年的试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即将成行。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还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相关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并允许证券公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

  为了便于扩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同时,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征求意见稿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但对此种情况下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征求意见稿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此外,为便于产品设计,《规定》未对自有资金投资专项计划的比例和规模作出限制。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也可以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为鼓励证券公司设计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结构灵活的集合理财产品,《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可以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自行确定”。

作者 郑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