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并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办法》颁布8年多来,有效规范了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行为,在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门规章层级过低,需要尽快提升法律层级;《办法》规范力度有限,影响监管效能;《办法》对跨部门协调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细化,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有待加强。
与此同时,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无证经营和不当竞争现象突出、交叉性金融风险放大等风险隐患,因此,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监管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内容。郭新明表示,应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并提出具体建议。
加快推进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立法,提升法规层级。高层级法规的缺失,导致支付监管工作难以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威慑,进而严重影响整体监管效能。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牵头承办,尽快提升《办法》的法律层级,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强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将处罚金额与违规行为的具体数量和性质进行关联,与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关联,加大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支付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研究确定支付机构监管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健全事前审批、事中把控、事后检查的监管机制,对支付机构公司管理、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强化退出要求,奠定“有进有出”的法律基础,将未实质开展业务和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违规情形纳入退出范围,依法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加强沟通协调,构建监管协调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和联动的事项,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各地区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如建立跨部门共享的互联网风险整治黑名单制度和跨部门跨地区的线索、案件移送督办制度等,构建监管合力,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