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全面扩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

2014-12-09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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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就2007年制定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次修订对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放松和扩容。分析人士指出,《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证监会贯彻国务院精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是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中金公司表示,此次修订给债券市场带来三方面影响。首先,有利于拉近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的差距,为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创造更丰富的投资品种;其次,理论上可能加大信用债供给压力,但与公募产品与银行间可比品种相比,公司债未体现显著优势,能否有效扩容主要看私募市场;最后,进一步完成个人投资者风险隔离,违约市场化更进一步,将推升低评级公司债券风险溢价。

记者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