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通道业务在银监会“8号文”出台后又受到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券商和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管业务进行规范,日前下发的相关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对该项业务的合作银行资质、开展业务主体以及业务属性等进行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延续了“8号文”的监管思路,券商资管通道业务的规模增速可能将放缓。
不得涉及资金池业务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意见稿》的要求,目前券商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多种形式将会受到限制。《意见稿》中规定:分公司、营业部等不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主体,不得变相独立开展定向资管业务;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涉及资金池业务;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此前,券商分公司、营业部承揽通道业务的情况很普遍。上海一家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是不可以独立跟银行签约的。”
《意见稿》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定向业务,需在合同到期后立即终止。而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意见稿》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法人机构)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的做法被叫停。《意见稿》规定,券商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记者获悉,在银证合作的通道业务中,如果有保本的情况,一般由银行直接向委托人承诺保本,券商只是发挥通道作用,在后者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往往不做承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个别券商为了冲规模而忽视风险。
因而,《意见稿》中特别提出,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相关纠纷;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合作银行返还。